孩子监护人死了由谁承担监护责任

时间:2024-05-08 作者:上海律师

孩子监护人死了由谁承担监护责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孩子监护人死了,由以下人员或组织按顺序承担监护责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小孩监护人去世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成年的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2)另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文链接: http://www.thevets.cn/329252.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杭州律师联系方式 成都律师 杭州债权债务 黄冈律师 哈尔滨香坊区律师 杭州找律师 杭州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杭州要债律师 杭州继承律师 湖北律师 铜川律师 余姚律师 天台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寻乌律师 宣城泾县律师 宣威市律师 涡阳县律师 深圳光明区律师 沛县律师 长沙律师 洛阳律师 南宁律师 福州律师 邯郸律师 周口律师 郑州律师 烟台律师 泰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