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时间:2024-05-08 作者:上海律师

具体啥情况呢?有集资行为吗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你好。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如果行为模式不是上述这种,没有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等,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当然,不构成非法集资,仍有可能有其他罪名涉及,比如诈骗,仍然还是要综合行为模式、行为来综合评判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文链接: http://www.thevets.cn/329190.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律师免费咨询网 杭州房产律师 中卫律师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保山律师 合肥律师 武宁律师 湖州律师 温州律师 三明律师 北京西城区律师 哈尔滨律师 杭州催款律师 南京律师 江苏律师 张家界律师 青海律师 平湖律师 遂昌律师 昌江区律师 青云谱区律师 滑县律师 禹州市律师 阜阳律师 淄博律师 烟台律师 沈阳律师 菏泽律师 青岛律师 常德律师